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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旅游市场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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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贵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向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关键词:服务网点备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铜仁碧江新华服务网点(以下称“网点”)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网点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悬挂《营业执照》,主营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等业务,经询问网点负责人,该网点的设立社贵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向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向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好,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并立即到所在机关办理备案,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发生。同时在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且2年内未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上述情形符合《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16项中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处置情况:1.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贵州省铜仁市某某研学实践有限责任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关键词: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本案情:2025年8月,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省铜仁市某某研学实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场所内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在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未依法悬挂在场所内,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未对旅游市场造成社会影响及危害,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告知其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终止了违法行为的持续发生,结合《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49项规定,本案适用免予处罚裁量阶次中“(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处置情况:1.免予处罚。

典型案例贵州某某户外研学有限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关键词: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本案情:2025年8月,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某某户外研学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场所内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在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未依法悬挂在场所内,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未对旅游市场造成社会影响及危害,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告知其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终止了违法行为的持续发生,结合《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49项规定,本案适用免予处罚裁量阶次中“(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处置情况:1.免予处罚。

典型意义:旅游市场整治是当前我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中对旅行社的规范管理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针对旅行社未及时备案或者未悬挂许可证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决定,既督促相关经营单位合法守法、规范经营,也体现了执法温度与力度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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