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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通知公告</title>
		<link>http://wtgdlyj.trs.gov.cn</link>
		<language>zh-CN</language>
		<description>RSS订阅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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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病虫害防治方案项目比选公告]]></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604/t20260410_89980615.html</link>
				<pubDate>2026-04-10</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一、采 购 人：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二、项目名称：铜仁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病虫害防治方案
　　三、项目类型：服务类
　　四、采购方式：公开比选
　　五、采购预算：按项目审批预算最终到位资金的6%取(含税）
　　六、采购数量：1项
　　七、采购内容：铜仁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病虫害防治方案
　　八、采购要求：
　　（一）针对我市东山古建筑群、寨英村古建筑群、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旧址、思唐古建筑群、石阡府文庙、石阡万寿宫古建筑群、楼上村古建筑群7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病虫害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铜仁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病虫害防治方案及项目预算书。
　　（二）供应商响应文件报送要求：需将相关方案、简介以及成果代表作加盖公章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或者邮寄至指定地址。（采购响应文件一般包括项目方案、资格证明、报价、相应证明材料、成果代表作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三）响应文件份数：一正两副，须加盖公章，副本可以用正本复印件。
　　九、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
　　（二）提供依法缴纳税收（2025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纳税证明）的相关材料；
　　（三）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中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比选文件中的其他要求。
　　十、响应文件需提供的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项目方案、资格证明、报价、相应证明材料、代表作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等，供应商可以将相应文件邮寄至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碧江区清水大道15号）或者发送至指定邮箱543583160@qq.com。
　　十一、比选时间：2026年4月15日上午9:30时
　　十二、比选地点：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碧江区清水大道15号）
　　十三、报名联系人：周红军  联系电话：15329958518
　　邮    箱：543583160@qq.com
　　十四、项目联系人：周红军  联系电话：15329958518
　　十五、其他说明：比选方式采取专家评分制，比选专家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比选打分，此外采购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格，而是采取专家集中对响应文件（资质、代表作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本项目候选，供应商无需现场参加。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6年4月10日
　　<!--!docty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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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梵净山勅赐碑及金顶摩崖保护勘察设计方案项目比选 公告]]></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604/t20260410_89980607.html</link>
				<pubDate>2026-04-10</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一、采 购 人：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二、项目名称：梵净山勅赐碑及金顶摩崖保护勘察设计方案
　　三、项目类型：服务类
　　四、采购方式：公开比选
　　五、采购预算：按项目审批预算最终到位资金的6%取(含税）
　　六、采购数量：1项
　　七、采购内容：梵净山勅赐碑及金顶摩崖保护勘察设计方案
　　八、采购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梵净山勅赐碑及金顶摩崖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现状进行详细勘察，编制保护勘察设计方案及预算书。
　　（二）供应商响应文件报送要求：需将相关方案、简介以及成果代表作加盖公章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或者邮寄至指定地址。（采购响应文件一般包括项目方案、资格证明、报价、相应证明材料、成果代表作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三）响应文件份数：一正两副，须加盖公章，副本可以用正本复印件。
　　九、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
　　（二）提供依法缴纳税收（2025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纳税证明）的相关材料；
　　（三）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中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比选文件中的其他要求。
　　十、响应文件需提供的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项目方案、资格证明、报价、相应证明材料、代表作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等，供应商可以将相应文件邮寄至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碧江区清水大道15号）或者发送至制定邮箱543583160@qq.com。
　　十一、比选时间：2026年4月15日上午9:30时
　　十二、比选地点：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碧江区清水大道15号）
　　十三、报名联系人：周红军  联系电话：15329958518
　　邮    箱：543583160@qq.com
　　十四、项目联系人：周红军  联系电话：15329958518
　　十五、其他说明：比选方式采取专家评分制，比选专家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比选打分，此外采购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格，而是采取专家集中对响应文件（资质、代表作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本项目候选，供应商无需现场参加。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6年4月10日
　　<!--!docty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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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关于吊销贵州梵游记智旅科技有限公司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604/t20260407_89969313.html</link>
				<pubDate>2026-04-07</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经查实，贵州梵游记智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AM19P98E），因未按照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3月31日起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6年4月7日 
　　 
　　附件：
　　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州梵游记智旅科技有限公司
　　L-GZ-100642
　　91520621MAAM19P98E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太平镇云舍村云舍商铺1＃
　　（铜）文综罚字
　　〔2026〕008号
　　 
　　<!--!docty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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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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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2025年全国导游资格证书（铜仁考点）领取  通知]]></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603/t20260320_89894507.html</link>
				<pubDate>2026-03-20</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各位考生：
　　现将2025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证书领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证人员范围
　　2025年11月22日参加“2025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铜仁考点考生。
　　二、领取凭证
　　1.本人领证的考生：提交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他人领证的：提交委托书，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考生单位集体领取的：领证单位开具同意领取的证明，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考生身份证复印件，考生名单。
　　三、领取时间
　　2026年3月27日-4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四、领取地点及联系方式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八楼市场科（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5号），联系电话：0856-5222175
　　五、其他说明
　　（一）新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员需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ttps://mr.mct.gov.cn），按规定选择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如：铜仁市旅游协会）或者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注册办理电子导游证和申领导游身份标识卡。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游资格证是导游执业必备的先决条件，请本人尽快领取并妥善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
　　 
　　附件：2025年度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贵州考区铜仁考点通过人员名单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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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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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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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贵州傩文化博物馆202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603/t20260323_89899217.html</link>
				<pubDate>2026-03-18</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附件：铜仁市贵州傩文化博物馆202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pdf
　　<!--!doctype-->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公告（云朵）]]></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603/t20260303_89598379.html</link>
				<pubDate>2026-03-03</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按照《旅行社条例》，注销以下1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2025年12月17日起,本公告所列旅行社停止经营旅行社业务：
　　特此公告。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6年3月2日     
　　 
　　 
　　<!--!docty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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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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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关于贵州傩文化博物馆新馆展陈 布展和基本装修设计服务项目委托代理采购成交公告]]></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602/t20260209_89466970.html</link>
				<pubDate>2026-02-06</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贵州傩文化博物馆新馆展陈布展和基本装修设计服务项目》委托代理采购
　　项目联系人:刘金林
　　项目联系电话:0856-8123311
　　报价起止时间:2026年2月4日至5日下午5点截止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贵州傩文化博物馆
　　单位地址:碧江区武陵山大道5号民族风情园贵州傩文化博物馆
　　三、成交信息
　　成交日期:2026年2月6日，总成交金额:¥1850元
　　成交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成交金额: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贵州傩文化博物馆
　　                               2026年2月6日
　　<!--!docty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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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关于贵州傩文化博物馆新馆展陈 布展和基本装修设计服务项目委托代理 采购公告]]></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602/t20260203_89369207.html</link>
				<pubDate>2026-02-03</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根据工作需要，我馆拟开展《贵州傩文化博物馆新馆展陈布展和基本装修设计服务项目》采购代理服务工作。为确保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现面向社会公开采购一家代理机构进行服务，其负责该项目的采购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理采购的项目及概况
　　贵州傩文化博物馆新馆展陈布展和基本装修设计服务项目的采购意向已于2026年1月8日发布，项目意向金额为85万元。经研究，现采购价格调整为65万元。采购代理服务费用控制价为0.95万元。
　　二、参选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政府采购网登记备案证明（截图）；
　　（三）提供2025年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及2025年任意1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比选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报价函；
　　（二）2024年以来的业绩证明1个；
　　（三）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服务承诺。
　　四、比选文件提交
　　递交比选文件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6年2月4日至5日17:00截止。
　　地点：铜仁市碧江区武陵大道5号民族风情园贵州傩文化博物馆办公室。
　　联系人：刘金林；联系电话：0856—8123311。
　　五、选取确认方式
　　对参与比选的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按照低价中标原则，由报价最低的代理机构获得本次项目的代理资格。如出现最低报价相同，则以先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为中标方。
　　六、其他说明
　　（一）代理机构必须是入驻贵州省政府采购云的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所代理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支付。
　　（三）代理机构参与比选所发生的任何费用无论是否中选，均不作补偿。
　　（四）投标单位应根据市场行情合理报价，保证服务质量，对于报价明显异常的，我单位将按照无效文件处置。
　　（五）所有资料均需签字盖章并密封好。评审工作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供应商不用到现场。
　　 
　　贵州傩文化博物馆
　　2026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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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2025年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601/t20260109_89285641.html</link>
				<pubDate>2026-01-09</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附件：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2025年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2).xlsx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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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旅游市场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公布]]></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601/t20260109_89285562.html</link>
				<pubDate>2026-01-09</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典型案例一：贵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向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案
　　关键词：服务网点 备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铜仁碧江新华服务网点（以下称“网点”）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网点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悬挂《营业执照》，主营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等业务，经询问网点负责人，该网点的设立社贵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向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向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好，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并立即到所在机关办理备案，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发生。同时在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且2年内未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上述情形符合《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16项中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处置情况：1.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贵州省铜仁市某某研学实践有限责任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关键词：未悬挂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本案情：2025年8月，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省铜仁市某某研学实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场所内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在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未依法悬挂在场所内，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未对旅游市场造成社会影响及危害，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告知其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终止了违法行为的持续发生，结合《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49项规定，本案适用免予处罚裁量阶次中“（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处置情况：1.免予处罚。
　　 
　　典型案例三：贵州某某户外研学有限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关键词：未悬挂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本案情：2025年8月，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某某户外研学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场所内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在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未依法悬挂在场所内，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未对旅游市场造成社会影响及危害，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告知其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终止了违法行为的持续发生，结合《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49项规定，本案适用免予处罚裁量阶次中“（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处置情况：1.免予处罚。
　　典型意义：旅游市场整治是当前我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中对旅行社的规范管理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针对旅行社未及时备案或者未悬挂许可证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决定，既督促相关经营单位合法守法、规范经营，也体现了执法温度与力度并存。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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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公告]]></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512/t20251217_89061516.html</link>
				<pubDate>2025-12-17</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按照《旅行社条例》，注销以下1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2025年12月17日起,本公告所列旅行社停止经营旅行社业务：
　　特此公告。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5年12月17日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第六批省级非遗传承人名单公布，铜仁这些传承人入选]]></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512/t20251212_89042058.html</link>
				<pubDate>2025-12-12</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公布了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全省共99人入选。其中，铜仁市一批扎根乡土、技艺精湛的非遗传承人成功获评，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再添重要力量。
　　非遗传承，关键在人。让我们共同关注、支持这些非遗传承人的工作，携手守护我们共同的文化根脉，让铜仁丰富多彩的非遗在新时代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
　　END
　　往期精彩回顾
　　贵州傩文化博物馆闭馆公告
　　铜仁：“文体旅”融合赋能发展新动能别“宅”啦~！旅居带你打破生活的“次元壁”【来源：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图片来源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0856-5236049
　　编  审：欧秀灯
　　       校  审：吴梓毓
　　编  辑：陆美君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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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2025年度文艺创作扶持重点项目和2024年度文艺精品奖励名单公示]]></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511/t20251120_88961943.html</link>
				<pubDate>2025-11-20</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2025年度文艺创作扶持重点项目
　　和2024年度文艺精品奖励名单公示
　　根据《铜仁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和《铜仁市委宣传部关于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和“梵净文化人才”创作扶持标准的补充细则》，现将2025年度文艺创作扶持重点项目和2024年度文艺精品奖励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至2025年11月25日，共7天。如对公示对象有问题反映的，请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在公示期间向市委宣传部文艺科反映。
　　联系电话：0856-5236959
　　通讯地址：贵州省铜仁市花果山中路16号
　　邮政编码：554300
　　中共铜仁市委宣传部
　　2025年11月19日
　　2025年度文艺创作拟扶持重点项目名单
　　1.电视剧《百川东到海》
　　创作单位（个人）：贵州福得文化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铜仁市文联
　　2.散文集《与万物低语》
　　创作单位（个人）：陈丹玲
　　申报单位：贵州健康职业学院
　　3.散文集《大地的影子》
　　创作单位（个人）：萧  惟
　　申报单位：石阡县委宣传部
　　4.诗歌集《在傩之侧》
　　创作单位（个人）：龙凤碧
　　申报单位：铜仁市文联                
　　2024年度文艺精品拟奖励名单
　　1.电视剧《沸腾的群山》
　　创作单位（个人）：贵州万山红遍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申报单位：铜仁市文联
　　2.电视剧《春风化雨》
　　创作单位（个人）：贵州福得文化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铜仁市文联
　　3.文艺评论《讲好乡村教师的奉献故事》
　　创作单位（个人）：饶  俊
　　申报单位：铜仁市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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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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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铜仁市朱砂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512/t20251217_89065478.html</link>
				<pubDate>2025-11-09</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为推动朱砂矿系列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加强铜仁市朱砂矿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铜仁市万山朱砂矿系列文化遗产申遗2025年工作要点》（铜委办字〔2025〕1号）的要求。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制定了《铜仁市朱砂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2月9日。
　　二、提出意见途径和方式：
　　（一）电子邮件：2827363284@qq.com
　　（二）信函：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5号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文物科，邮编：554300
　　（三）联系电话：0856-5222261；传真：0856-522226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铜仁市朱砂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铜仁市朱砂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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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source></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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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关于取消举办  2025贵州铜仁·梵净山马拉松的公告]]></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510/t20251020_88711445.html</link>
				<pubDate>2025-10-20</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亲爱的跑友：
　　衷心感谢您对2025贵州铜仁·梵净山马拉松的参与、关注与支持。我们非常遗憾地通知大家，原定于2025年11月30日举办的2025贵州铜仁·梵净山马拉松因赛事计划调整取消。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表示深深的歉意。
　　组委会办公室将发送赛事取消短信到所有已报名选手预留的手机号中，并提供以下服务保障，全力维护跑友权益：
　　一、报名费退费办法
　　所有已成功报名赛事的跑友无需操作，组委会将于2025年10月25日前通过所在报名平台及原支付路径完成报名费（含大众组、联赛组所有项目）全额退款，请选手留意所在报名平台及原支付路径动态。
　　二、交通住宿补偿方案
　　组委会将为选手提供因赛事取消产生的交通和住宿补偿。具体方案如下：
　　（一）补偿范围
　　1.交通退票手续费
　　于赛事期间（2025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往返铜仁的公共交通产生的退票手续费；
　　交通退票手续费登记二维码
　　2.住宿退订困难情况收集
　　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预定的赛事期间（2025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的酒店退订费用，建议选手先自行联系酒店办理；若与酒店方协商退订过程中遇到困难，可联系组委会协助，组委会将积极协调退订事宜。若产生实际退订费用，组委会将予以全额补偿。
　　住宿退订困难情况登记二维码
　　*注：同行的非参赛选手退票及住宿退订费用组委会不予承担。
　　（二）时间要求
　　仅针对本公告发布日（含）前已产生的交通及住宿订单进行退订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请有需要补偿的选手在2025年10月25日23:59前扫码提交相关信息，组委会将在2025年11月4日前据实予以补偿。
　　三、景区优惠
　　所有已报名赛事的选手可在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之间，享受铜仁市内各大景区门票优惠，景区将根据赛事取消短信、报名手机号码及姓名核实后给予相关优惠，进入景区需要按景区管理要求出示相关证件。优惠细则见下图。
　　四、其他事项
　　2025多彩贵州马拉松超级联赛（总决赛）相关事宜，另行告知。
　　对于2025贵州铜仁·梵净山马拉松赛事取消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再次深表歉意。敬请各位选手持续关注赛事官方微信公众号“梵净山马拉松”，组委会将积极协助、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对以上事宜如有疑问，可联系赛事官方客服电话：
　　18591882296 王女士（接听时间：9:00-12:00；14:00-18:00）。
　　您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联系赛事客服，将有专人为您答疑解惑：
　　2025贵州铜仁·梵净山马拉松组委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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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source></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实施要件一览表（2025年版）]]></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509/t20250926_88655681.html</link>
				<pubDate>2025-09-26</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附件：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实施要件一览表（2025年版）.doc
　　附件：
　　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实施要件一览表（2025年版）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来源
　　处罚依据
　　1.执法部门
　　2.执法机构
　　执法相对人
　　适用自由裁量权标准情况
　　执法种类
　　执法程序
　　执法文书
　　1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除非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没收设备和经营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155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第一款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38、41条
　　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3
　　对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七条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省广电局。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40条
　　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4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62条
　　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5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变更台标、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调整节目套数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4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6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首先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三）擅自出租、转让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的；（四）未经批准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5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7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机构、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条
　　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进出口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8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广告、禁止播出的广告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64—81条共计18条
　　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9
　　对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0
　　对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三）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四）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五）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七）违反规定播出广告的；（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十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1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53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2
　　对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四）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33、54、55、56、57、58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3
　　对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59、60、61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4
　　对境外广播电视机构经批准在华设立的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对其驻华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驻华办事机构及成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驻华办事机构应按要求每年向广电总局书面报告业务活动情况。对设在京外的驻华办事机构，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对其开展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驻华办事机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业务、撤销办事机构等处罚。
　　1.省广电局。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境外广播电视机构驻华办事机构及成员。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5
　　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
　　（二）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三）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第二十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撤销入网认定证书。自撤销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82、83、84、85条
　　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6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11—125共计15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7
　　对违规设立广播电视站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8
　　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61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9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以及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七）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2.《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究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暂扣或者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七）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段、频率，干扰、影响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传送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安全传输保障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5、16、18、162条
　　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进出口相关的执法行为；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执法行为；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0
　　对擅自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2.《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究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暂扣或者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四）转让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出租频率和播出时段的；（六）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自行制作、播放节目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安全传输保障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2、13、14、17、159、161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执法行为；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1
　　对制作、传播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或者在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的节目中未设置明确提醒、进行技术处理的或制作、传播禁止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制作、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或者在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的节目中，包含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但未设置明确提醒、进行技术处理的，或者制作、传播本规定第十条禁止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播放、播出广告的时间超过规定或者播出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不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电视剧和视听节目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50、151、152、153、154条
　　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2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29、130、131条
　　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3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放未经批准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收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7、9、14、15、101条
　　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4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3、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9条
　　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5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8条
　　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6
　　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45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7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46、47、48、49、50、51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8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27条
　　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9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电视剧和视听节目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28条
　　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30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提供完整节目信号、解密授权及相关信息，或者干扰、阻碍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活动的；（七）妨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安全传输保障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法律法规无行政许可规定但有明确法律责任。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19、2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条
　　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31
　　对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安全传输保障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法律法规无行政许可规定但有明确法律责任。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66条
　　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32
　　对擅自挪动、损坏或者涂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挪动、损坏或者涂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安全传输保障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法律法规无行政许可规定但有明确法律责任。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67条
　　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33
　　对未严格遵守有关批复要求从事中外合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发行和播出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2.《中外合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四条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电视剧和视听节目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6、8条
　　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进出口相关的执法行为；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34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电视剧和视听节目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7、9条
　　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进出口相关的执法行为；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35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台（站）禁止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三）泄露国家秘密的；（四）宣传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五）损害妇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的；（七）法律、法规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和传媒机构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3、126条
　　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进出口相关的执法行为；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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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关于公开征集体育领域风腐问题线索的公 告]]></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509/t20250926_88655365.html</link>
				<pubDate>2025-09-26</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为持续推进全市体育领域风腐问题系统整治，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线索。
　　一、征集范围
　　征集体育领域学习教育和压力传导方面突出问题；商业合作和市场开发方面突出问题；体育项目招投标及装备采购方面突出问题；赛事承办和外训外赛方面突出问题，尤其是足球、篮球、棋牌、信鸽、台球等项目存在的“假赌黑”问题；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突出问题；体育赞助资金物资管理方面突出问题；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和体育特长生招生方面突出问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选拔选派方面突出问题；体育协会运作管理方面突出问题。
　　征集体育领域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反映问题渠道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接受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反映电话：贵州省体育局0851—85655112（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0856—5222261（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反映邮箱：trwtgdly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5号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五楼机关党委办公室，邮编554300。
　　三、提供线索须知
　　反映的问题线索应当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内容具体，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不得借机诬告、陷害他人。鼓励实名提供线索，注明真实姓名、有效联系电话，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机关党委办将对提供的线索信息严格保密。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5年9月26日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1号）]]></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509/t20250926_88655286.html</link>
				<pubDate>2025-09-26</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经铜仁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并完成公示，确定铜仁大峡谷旅游景区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
　　特此公告。
　　 
　　 
　　铜仁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公示（2025年第1号）]]></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509/t20250917_88625422.html</link>
				<pubDate>2025-09-17</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经铜仁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定和会议审定，现将拟批准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25日。拟批准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
　　铜仁大峡谷旅游景区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铜仁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人：喻瑶；联系电话：0856-5232456；电子邮箱：trzgk0856@126.com）
　　 
　　 
　　             铜仁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
　　 
　　<!--!doctype-->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贵州铜仁梵境乐源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注销公告]]></title>
				<category>通知公告</category>
				<link>http://wtgdlyj.trs.gov.cn/xwdt_501516/tzgg/202509/t20250909_88595732.html</link>
				<pubDate>2025-09-09</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经贵州铜仁梵境乐源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同意注销贵州铜仁梵境乐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后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具体信息如下：
　　贵州铜仁梵境乐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名称：贵州铜仁梵境乐源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西外环路香悦四季3栋1号门面；许可证编号：L-GZ-101509），至公告起该公司停止经营旅行社业务。
　　特此公告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5年9月9日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source>
				<image></image>
			</item>
		
	</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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