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事项目录(2025年版).xls | ||||||
| 序 号 |
报送单位 | 调整事项名称 | 调整类型 | 权力类型 | 调整依据 | 备注 |
| 1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 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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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 3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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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实施,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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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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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调整权力依据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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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8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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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0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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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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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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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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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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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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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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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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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19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20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21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22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23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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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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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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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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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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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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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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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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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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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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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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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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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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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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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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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9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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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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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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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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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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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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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6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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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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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新增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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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实施,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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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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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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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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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罚 | 新增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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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处罚 | 新增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55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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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的处罚 | 新增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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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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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 第三十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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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第六十三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收藏文物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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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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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六十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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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十七条 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可以交换馆藏文物;交换馆藏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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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 第五十九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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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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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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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第二款文物销售单位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拍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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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二)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文物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销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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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三)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文物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文物。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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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第七十二条第四款除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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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新增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五)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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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第四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海上执法机关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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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第七十六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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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报告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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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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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 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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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 第四十一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 地下埋藏和水下遗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四十八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如实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出水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和考古发掘资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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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第五十一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称馆藏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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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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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处罚 | 新增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 第六十二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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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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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文物销售单位购买、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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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一)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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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的处罚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二)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七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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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三)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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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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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87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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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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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90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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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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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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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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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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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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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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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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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出版单位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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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权限内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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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权限内对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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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的处罚 | 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处罚 |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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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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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
| 104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施行)第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第三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 | |
| 105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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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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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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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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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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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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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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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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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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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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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
| 116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 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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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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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导游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导游等级考核相关投诉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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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领队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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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其他船舶按照实际用途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 |
| 121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经营者从事经营性漂流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从事经营性漂流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者从事经营性漂流项目加强指导和安全监督管理。 从事漂流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漂流艇筏,有经过安全救护培训的安全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和保护水域环境的措施,并对漂流安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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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 123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新增 | 行政许可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 |
| 124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租用车辆、船舶的处罚 | 取消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旅游条例》(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已修订,无此处罚事项。 | |
| 125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包车(船)旅游者之外的人员或者中途甩团甩客的处罚 | 取消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旅游条例》(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已修订,无此处罚事项。 | |
| 126 |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对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取消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已取消此处罚事项。 | |
| 备注:调整类型分为取消、新增、调整名称、调整权力依据四类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