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15 09:26 字体:[]
标题: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15日
文号: 黔文旅办发〔2023〕20号 是否有效: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就对应的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同时废止。

三、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

附件1.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说明.docx

附件2.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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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说明

一、本基准的裁量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旅游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旅游条例》。

(二)文化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三)文物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

(四)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七、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八、本基准中违法行为累计查处次数期限中的年度均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九、本基准所称“以上”“不足”不包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本基准所称“XXXX”包含本数,另有说明的除外。

本基准对“以上”、“以下”、“不足”、“XXXX”的解释,仅适用于基准本身,不用于解释原法律条文。

十、本基准“适用条件和情形”中如规定有多项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适用相应的“处罚裁量标准”,另有说明的除外。

十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认定违法程度、适用情形等,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十二、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

十三、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本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