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涉企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6年01月23日 |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是 |
本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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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不罚条件 |
执法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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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2015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文化和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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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主动改正或者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
文化和旅游 |
注: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初次违法”按照该条规定确定,具体情形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指导时明确。
2.不罚条件中“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对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