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贵州省铜仁市某某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一案
2024年7月,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省铜仁市某某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项“对未经审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结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违法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58.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贵州某某体育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一案
2024年7月,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某某体育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违法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7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