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全市文旅市场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贯彻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将我市查处的8起文旅市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贵州铜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万山汞矿遗址”文物保护范围进行工程建设案
关键词:在文物保护范围进行工程建设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8日,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发《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办单》,经实地调查,当事人贵州铜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报批就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万山汞矿遗址”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置情况:1.对当事人贵州铜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30000元(贰拾参万圆)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铜仁市碧江区某某网咖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关键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1日,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铜仁市碧江区某某网咖会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场所内有1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网,核对网吧实名制登记系统后,发现登记信息与实际上网人员身份信息不符,经调查核实该人员系未成年人。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置情况:1.吊销铜仁市碧江区某某网咖会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铜仁市碧江区某某网咖会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典型案例三:松桃某某副食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关键词: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2日,松桃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松桃某某副食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超市内货架上摆放有《公主炫彩涂色画》14册、《小学数学口算心算题卡》31册、《中小学生习字帖》26册、《儿童蒙纸学画》27册等四种出版物共计98册在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予以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1.没收出版物98册;
2.罚款人民币400元。
典型案例四:石阡县某某动漫娱乐园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提供案
关键词: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基本案情:2025年4月3日,石阡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对石阡县某某动漫娱乐园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有三名学生(经调查系未成年人)在编号为粤游审(2018)A917号的笨小牛游艺机进行游艺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罚款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