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铜仁市碧江区某某玩具批发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关键词:擅自从事 非法出版物
基本案情:2025年5月,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铜仁市碧江区某某玩具批发城(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悬挂《营业执照》,主营玩具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食品销售等业务,未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淘气包马小跳》、《图画捉迷藏(大、小)》、《隐藏的图画(大、小)》、《笑猫日记》、《恐龙捉迷藏》等7种出版物(总计4565册)正在上架销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出版物发行资质的情况下,于2019年下半年开始发行出版物,至本机关执法检查时,仍有出版物(总计4565册)处于上架待销中,经贵州省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该批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已发行销售的出版物无进销货等账目明细,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核定,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本机关执法检查及普法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消除了自身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作出依法经营的承诺,且主动提供其他案件线索,符合法定从轻的情节。
处置情况:1.没收出版物4565册;
2.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当前,文具店、玩具批发店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这类违法行为发生的重灾区,往往同时出现提供劣质、盗版或非法出版物等违法问题。本案的办理一方面强化了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确保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同时对预防出版物市场违法行为、警示市场主体、促进行业自律具有较强示范意义。
典型案例二:铜仁某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案
关键词:擅自从事 点播影院电影放映
基本案情:2025年6月,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铜仁某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该经营场所内开设了为消费者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电影放映场所,经营面积约105平方米,共设有3个包间,均设置有投影仪、幕布等电影放映设备。执法人员随机点播电影《驱魔天师》等影片及查看点播历史播放记录,显示影片均能正常播放、观看。现场负责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表示不能提供《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处置情况:1.没收投影仪3台;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伍元捌角(1965.8元);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私人影院作为新型的娱乐消费形式,深受年轻人的喜爱,但其中往往伴随着无证经营、侵犯版权等违法问题的发生。本案的办理,彰显了我市在维护知识产权、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方面的决心和能力,同时为市民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文化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三:贵州松桃某某书屋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案
关键词: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基本案情:2025年5月,松桃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接到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来函举报,称某某乡镇的某某书屋(以下称“当事人”)销售侵犯该馆合法权益的盗版图书。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查实当事人在售非法出版物《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1种4册,进货时间距今约八、九年,无法提供出版物进货资料,且没有销售记录。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
处置情况:1.警告;
2.没收非法出版物4册;
3.罚款人民币4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出版物发行者对所售图书的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负有合理审查的义务,即使并非直接侵权人,若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销售侵权出版物,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案的处理不仅对图书销售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相关经营者加强版权审核意识,规范进货渠道,从而增强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更体现了文化执法队伍坚决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维护版权市场秩序的决心,对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价值。
典型案例四:松桃某某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案
关键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
基本案情:2025年5月,松桃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松桃某某网咖(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营业场所003号、021号和022号的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003号机上网人员彭某某,男,17岁;021号机上网人员吴某,女,17岁;022号机上网人员石某某,男,17岁)。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曾于2023年8月9日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被松桃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处置情况: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2元;
3.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当事人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没有敬畏之心,同一违法行为连续两年发生,属于一年内第1次违法,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办理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递了文旅部门整治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决心,体现了文化执法部门“首次从轻、累犯从重”处罚原则。
典型案例五: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某某羊奶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某某羊奶店于2025年6月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该店法定代表人李某组织店内会员83名消费者前往思南县开展“思南石林半日游”活动,并向每名消费者收取费用298元(后已全额退还),于2025年6月在沿河县政府广场乘车时被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劝返,现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提供了包车合同,收费的凭据及行程安排等相关证据。沿河某某羊奶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
处置情况:1.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某某羊奶店罚款10000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的办理向旅行社传递了文旅部门打击羊奶店假借总店搞团建活动之名,非法招徕会员外出旅游的现象的决心,有效遏制了羊奶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